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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3年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21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泰安市文庙街道办事处*****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至12月,被告人朱某某虚构与被害人岳某某合伙做木材生意的事实,以打点关系为由多次骗取岳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共计8310元。

    2、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朱某某虚构自己可以帮助被害人吴某某办理海关入关证、合伙做沙子生意的事实,以打点关系为由多次骗取吴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共计6300元。

    以上被告人朱某某诈骗数额共计14610元。被告人朱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日常消费等。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赔偿岳某某人民币8500元,赔偿吴某某人民币7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华 

检察官助理:郭晋东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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