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9〕37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南宁市**区,公民身份号码:450104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楼**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8日、7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同年6月8日、8月23日补回;因案情疑难、复杂,本院分别于同年4月24日、7月9日、9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左右,被告人朱某某为偿还网贷萌生诈骗他人财物的想法,其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低价出售各款苹果手机的信息,诱骗被害人交付订购手机所需的货款,后其以市场价格从苹果手机经销商陈某甲、谢某某处购买部分苹果牌IphoneX、IphoneXS、IphoneXMAX、IphoneXR型手机,再根据许诺给被害人的价格(低于其购买价格2000至3000元人民币)进行交付,进而取得被害人信任。其采用高价买进低价出售的方式,在骗取被害人钟某某、黄某甲、陆某某、程某某、陶某某、张某甲、劳某某、黄某乙、梁某某、劳某甲、陈某乙、雷某某等十二人大量货款后,其将部分货款用于购买首饰、名牌包及吃喝等日常挥霍,其余货款用于购买手机,制造其继续履行承诺的假象直至资金链断裂。后经司法鉴定,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共收到钟某某等12名被害人交付的订购1307台各型号苹果手机货款共计6457774元(人民币,下同),其将其中的5756216元用于购买手机;其实际交付给被害人的手机数量为545台,总价值在4102730元与4292170元之间;朱某某退款给被害人劳某甲63600元、张某甲8000元,其用于归还自身债务50000元 ,用于租车费用50000元。
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朱某某被钟某某等人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清单、诈骗控告书、借(欠)条、欠款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凭证、人员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某、黄某甲、陆某某、程某某、陶某某、张某甲、劳某某、黄某丙、梁某某、劳某甲、陈某乙、雷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7.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毅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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