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江苏省建湖县**区**村**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6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2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6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以帮助吴某甲之子吴某乙偿还、处理网络贷款等为名,先后多次诈骗吴某甲钱款合计人民币65200元。后经吴某甲催要,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6月15日偿还吴某甲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吴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普普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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