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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755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家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道**社区居委会**路***号***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1时许,在市**区*******栋***室,被告人朱某某以租借他人的车牌号为云******的“奥迪”牌小型客车,以云******“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作抵押,以借期一天为名,骗取公民丁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使用。2020年5月23日20时0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同丁某某等一起前往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借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闻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6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纲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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