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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66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92********,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市**机电厂工人,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2015年12月1日因嫖娼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8月1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23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通过“无尽使命游戏”与被害人刘某某加为微信好友,后冒充女性与刘某某以谈男女朋友为名,先后以买东西、吃饭、还债等为由,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共计8000余元。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物证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材料;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丙龙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家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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