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95********,汉族,高中,无业,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镇**村**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朱某某以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退回盱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盱眙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期限15日。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自2019年7月至8月期间,在网络游戏平台上虚构“游戏充值优惠大”等事实,先后骗取张某某等人钱财,共计11950元。
1、2019 年7 月7 日,被告人朱某某在网络游戏平台上虚构“游戏充值优惠大” 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的信任,后周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朱某某支付4950 元。
2、2019 年8 月8 日,被告人朱某某在网络游戏平台上虚构“游戏充值优惠大” 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后刘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朱某某支付1000 元钱。
3、2019 年9 月3 日,被告人朱某某在网络游戏平台上虚构“游戏充值优惠大” 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后张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朱某某支付6000 元。
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成
检察官助理:刘艳光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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