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1〕18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11月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饭店打工期间,通过自己使用的苹果手机在自己注册的抖音账号上发布短视频,虚构成售卖渔具商家的身份,向被害人李某某售卖渔具,通过微信转账及发红包的方式骗取李某某共计3733元人民币。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退出违法所得37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2.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每恒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9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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