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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9********,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朱某某委托原巴东县公共汽车公司的张某某(已死亡)帮忙办理国有集体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张某某明确告知朱某某,在办理养老保险时将其年龄篡改(由1969年**月**日改为1951年8月14日),朱某某仍以篡改的虚假身份信息参保并提前退休,骗取国家养老金69536.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传唤证、到案经过、朱某某2011年至2017年领取养老金明细、现金缴款单、户籍信息、申请书、参保户籍信息、参保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认定表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虚假身份信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税明星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于巴东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7770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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