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住武汉市新洲区**镇**村**号。因诈骗,于2019年11月11日被红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朱某某在红安县城内以谎称能够帮忙他人办理低保、养老保险手续、报销医药费的方式,先后骗取了老年人财物作案五次,骗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13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来到红安县城关镇红坪大道街心花园,看见在此处等车的袁某某,逐上前与其搭讪聊天,谎称自己是民政局“陈**”,可以帮其办理低保手续,以需要花钱打点人情为由,骗走袁某某人民币2000元。
2.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到红安县城关镇红坪大道农机服务公司门口,看见从该公司出来的杨某甲,逐上前与其搭讪聊天,谎称自己可以为其帮忙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以需要花钱打点人情为由,骗走杨某甲人民币600元。
3.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朱某某来到红安县城关镇第二小学门口,看见在此处接孙子的耿某某,逐上前与其搭讪聊天,谎称自己是“周书记”,认识社保局**,可以帮其报销医药费,以需要花钱打点人情为由,骗走耿某某人民币2200元。
4.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来到红安县桃李园酒店门前,看见在此路过的周某甲,逐上前与其搭讪聊天,谎称自己是“陈书记”,分管精准扶贫,可以帮其办理低保手续,以需要买香烟送人情为由,骗走周某甲人民币2200元。
5.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朱某某来到红安县城关镇金沙大道原客运站门口,看见在此路过的周某乙,逐上前与其搭讪聊天,谎称自己可以帮其办理低保手续,以需要买烟酒打点人情为由,骗走周某乙人民币2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退清了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乙、袁某某、耿某某、周某甲、杨某甲的陈述;4.辨认笔录:被害人杨某甲、周某甲、袁某某、耿某某对于朱某某的辨认笔录;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胜利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附后。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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