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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522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房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6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从2019年10月份左右开始着手实施二手摩托车诈骗,其先后在娄底绿岛附近购买了户名为葛长城的作案银行卡、作案手机卡,又在网上购买了作案QQ号码(QQ昵称改成:东兴车行)用来实施虚假出售二手摩托车诈骗。朱某某先是在转转APP内发布虚假销售二手摩托车的信息吸引客户,当被害人联系购买时,朱某某则发送虚假定位给被害人,告知其货已经送到,但是需要对方先支付货款。待被害人将钱转入作案银行卡内,朱某某便立马将被害人拉黑或不再理会。然后,朱某某便通过双峰县甘棠镇周边等银行ATM机将钱取出。自2019年11月底至今,朱某某利用上述手段共计诈骗他人20900元。其中:

2019年12月10日,朱某某诈骗被害人周某某2000元;

2020年4月12日朱某某诈骗被害人吕某某5800元。

2020年4月25日,朱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现金4600元。2020年7月28日、8月6日,朱某某分别退还了被害人周某某、吕某某被骗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银行流水、QQ聊天截图;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综合其退赃情节,建议对朱某某以诈骗罪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齐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民警从朱某某处扣押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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