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略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71980********,汉族,中专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住略阳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被告人朱某某因经济拮据,产生使用伪造票据诈骗医保金的想法,后朱某某以4000元价格,从一自称叫高某(具体信息不详)的男子手中购买伪造的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费用结算收据等资料。同年12月26日,朱某某将购买的伪造票据拿回**有限责任公司报销医保金11247.58元。2014年12月,朱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再次从高某手中购买一套伪造的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费用结算收据等资料,并在**有限责任公司报销医保金12470.73元。被告人朱某某先后二次诈骗医保金共计23718.31元,现已全部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报销医保资料、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证明、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供财政票据真伪鉴定意见的函、朱某某建行卡交易明细等;2、证人冯某某、喻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伪造的材料骗取医保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朱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退赔全部赃款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诈骗医疗款物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略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凡
检察官助理:刘竹玉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住略阳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739238****。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朱某某家属退赔的23720元赃款随案移送至略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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