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5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9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5月5日至2020年6月5日、自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自2020年7月6日至7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被告人朱某某经富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开始代理以人民币国际化、振兴中华、实现中国梦为名义的“文旅资产”项目(也称“亚元”),该项目以缴纳1000元至20000元不等会员费或者20000元以上股东费为条件,项目落地后会员可以享受免息贷款和每年分红,股东每年可以获得不低于200万元的分红,作为代理人发展会员和股东越多获得回报就越丰厚。自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朱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积极参与该项目六个月以上,没有成功兑现仍继续发展、管理会员。至案发,在被告人朱某某发展下,形成了以富某某为被告人朱某某上线,被告人朱某某为骨干代理,刘某某、陈某甲为一般代理,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唐某某等七十余人为普通会员的代理体系。被告人朱某某将收取的扣除自己出资部分的493700元会员费和股东费上交给上家富某某。
2019年12月23日,经漳平市公安局侦查人员电话联系,被告人朱某某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至今,被告人朱某某已基本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漳平市公安局扣押手机一部、项目宣传材料等;
2、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3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 军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