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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移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3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4月至5月期间,通过QQ群发布征婚启事,冒充女性交友征婚,后在微信聊天过程中,编造请同学吃饭、办理离职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宋某某22000元,骗取被害人毛某某235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大伟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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