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111982********,汉族,辽阳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组,捕前住辽阳市文圣区**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8日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于2016年12月7日开始在吴某处投资购买银行理财,后朱某某为获取更多的利润,谎称自己购买银行理财,能够获取高额利息,在白塔区欧亚达商场等地骗取亲朋好友信任,直至案发骗取被害人孙某某钱款45万元、骗取李某某钱款45万元、骗取马某某钱款70万元、骗取某某钱款103万元、骗取白某某钱款233万元、骗取詹某钱款42万元、骗取李某某钱款48.8万元、骗取王某钱款31万元、骗取杨丹某钱款5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某某
助理:詹某某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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