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76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4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军事代表办事处工程师(已退休),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7月29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李某甲(已判决)为普通退休军人,没有能力为被害人王某某昌介绍广州军区181军区医院装修工程,仍冒充广州军区联勤部副部长,向被害人王某某昌虚构装修工程由李某甲等人直接操作,有困难可以向其报告的事实,为李某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致使被害人王某某昌被李某甲骗取人民币60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温记煌、李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昌的陈述;3、证人任某某的证言;4、抓获经过、银行流水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帮助他人实施诈骗犯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彬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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