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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庄**号,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小区**号**单元**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经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许,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程某某,并隐瞒已婚的事实,后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5月份,朱某某虚构阜阳市车管所工作人员“老肖”、阜阳市驾考中心工作人员“高某某”的身份,以通过私人关系可以不用参加考试即可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名义,骗取程某某钱款共计5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6.​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在两年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若积极缴纳罚金和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佳慧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70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补充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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