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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罪)(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幢**室,现住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路**号**幢**单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至7月4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冒充其原公司领导“蒋某某”的身份,虚构帮助被害人周某某茶孩子安排进入学军中学读书需要送礼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周某某茶微信转账7 778元。7月5日,其又伙同他人,让他人冒充学军中学校长司机的身份,继续骗取周某某茶微信转账1 388元。所得款项9 166元均用于其个人生活花销。

2019年9月27日,民警经侦查后在本市三墩厚仁商业街**号**酒店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并在其身上扣押现金5 000元。归案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周某某茶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材料、接收证据清单、微信聊天截图与转账支付明细、借条、调取证据通知书、工商银行卡交易清单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茶的陈述;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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