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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公刑诉〔2019〕307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71978********,汉族,初中肄业,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镇**村委**庄**组**号,捕前住山东省荣成市石岛开发区桃园小区**号楼**单元**楼东。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1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另案处理)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9日、6月6日将本案退回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补充侦查,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分别于同年5月7日、7月4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事实

2018年7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朱某某先后7次向王某某销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3.5克。2018年12月13日,民警在王某某的配合下假借毒品交易将陈某某、朱某某抓获,并当场从陈某某身上缴获朱某某委托其运送的红包一个,内装甲基苯丙胺0.81克,随后民警从朱某某家中及其随身物品中缴获甲基苯丙胺4.71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事实

2018年春至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朱某某在自己位于荣成市石岛开发区桃园小区**号楼**单元**楼东的家中容留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3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搜查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

2019年8月14日

附注: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威海市文登区看守所;

2、被告人朱某某案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单页证据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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