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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镇**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9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至同年9月5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其位于惠来县***村的住宅先后贩卖毒品海洛因2次给一外号叫“**”的男子共计1克,朱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00元;先后3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谢某某共计0.75克,朱某某从中非法获利30元。其间,朱某某先后3次容留谢某某在其住宅里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惩;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鉴于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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