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至同年9月5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其位于惠来县***村的住宅先后贩卖毒品海洛因2次给一外号叫“**”的男子共计1克,朱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00元;先后3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谢某某共计0.75克,朱某某从中非法获利30元。其间,朱某某先后3次容留谢某某在其住宅里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惩;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鉴于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方伟林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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