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生于197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洛市商州区**巷**组**号。无业。2013年6月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2020年4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朱某某伙同邓某某在商州区、洛南县等地长期进行贩卖毒品。被告人朱某某预先藏匿毒品后,发送标注藏毒地点的图片给邓某某,由邓某某以每小包毒品2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被告人朱某某、邓某某于2019年9月9日至10月2日,共销售给王某甲海洛因20次;于2019年9月17日至10月7日,共销售给冀某某海洛因3次;于2019年9月18日至9月25日,共销售给赵某某海洛因14次;于2019年10月1日至10月3日,共销售给王某乙海洛因3次。2019年10月11日,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办案民警依法将邓某某抓获,并在其驾驶的号牌为陕A*****红色雪铁龙小轿车内搜出毒品疑似物9小包;同日,经邓某某指认,办案民警在商州区北环路4号大桥东西两侧电箱、广告牌等处查获邓某某埋藏毒品疑似物5小包。经称重,上述14包毒品疑似物净重3.1630g。经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14包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冀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语音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妍妍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鉴定意见书一份。 3.黑色荣耀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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