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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朱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三大街一出租屋。2008年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3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云,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二村东乡横街。2019年4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乙、朱某甲云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3日、11月8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24日、12月4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20日、10月25日、2020年1月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起,被告人朱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昵称“夜”的微信号及139*******手机号作为联络工具进行贩毒活动。被告人朱某甲云明知被告人朱某乙实施毒品犯罪,使用昵称“万事顺意”的微信号及159*******手机号作为联络工具,为其居间介绍。2019年4月11日21时某某,吸毒人员冯某艳(另处理)通过手机微信、电话联系被告人朱某甲云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20克,被告人朱某甲云随即通过手机微信、电话联系被告人朱某乙,并告知其吸毒人员冯某艳需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20克,后被告人朱某甲云再次与吸毒人员冯某艳联系并约定于次日12时许在中山市古镇镇万维酒店附近路段交易。

2019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乙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19.65克)到与吸毒人员冯某艳约定的交易地点中山市古镇镇万维酒店对开路边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获上述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VIVO牌手机1部。同日16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朱某乙配合下,在中山市古镇镇曹一市场附近抓获被告人朱某甲云,并缴获OPPO牌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乙、朱某甲云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乙、朱某甲云如某某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巍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乙、朱某甲云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5张。

3、被告人朱某乙使用的VIVO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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