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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会**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被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2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下午13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会泽县**镇**大道加油站对面卖给张某某0.39克海洛因。2019年4月16日14时40分至同日日16时15分,民警依法从位于会泽县者海镇新华社区下赶马村的朱某某家中查获朱某某用于贩卖的1.02克海洛因及用于分装毒品的电子秤、剪刀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41克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朱某某属自首、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蕊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朱某某联系电话:1539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卷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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