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18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6月5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6年12月初开始,被告人朱某某帮车某某(绰号:大某某,另案处理)将毒品海洛因多次贩卖给国某某等吸毒人员。2016年12月29日16时许,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民警在茂名市茂南区**村**号抓获朱某某,并当场从其身上白色固体6小包(民警现场进行编号并扣押,经称量,1号净重0.18克,2号净重0.22克,3、4、5号合计净重0.14克,6号净重0.13克)。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扣押的白色固体均检见毒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蔡林辉
2017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 本案卷宗共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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