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0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镇雄县碗厂镇自己家住房门口贩卖毒品马儿给范某某时被镇雄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当场缴获毒品马儿疑似物六小包。经称量,共计净重0.86克。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毒品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相关的鉴定意见;5、称量、提取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松
代理检察员:赵玉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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