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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巷庄,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18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四铺派出所处以罚款500元。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朱某某与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朱某某以1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周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3克,并通过中通快递将该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邮寄给潍坊市奎文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截图、快递单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周某某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萍

                                       检察官助理:丁辰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壹册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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