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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榆次区**巷**号**户,现住榆次区**街**宿舍**号楼**单元**。2015年6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榆次区公安局巡警大队行政拘留,2015年8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禁毒大队行政拘留15日并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6月16日因吸食毒品冰毒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禁毒大队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收到吸毒人员赵某某(另案处理)微信转账1100元购买毒品冰毒,该向“哥抽的不是烟,是寂寞”的网友转账1050元给赵某某购买两包毒品冰毒,获利50元。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收到赵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购买毒品冰毒,该向“哥抽的不是烟,是寂寞”网友支付宝转账550元,给赵某某购买一包冰毒,剩余的钱给赵某某汽车加油,12月2日在给赵某某送货的路上,行至榆次**街**小区附近空地时吸了两口购买来的冰毒。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18时许收到赵某某微信转账500元购买冰毒,之后该向微信昵称为“哥抽的不是烟,是寂寞”的网友转账550元购买一包毒品冰毒,拿到货后给赵某某送到榆次区**街**小区**号楼,行至小区附近空地时吸食了两口购买来的冰毒,之后上楼送货时被民警抓获。当场在其上衣内侧口袋内查获一小包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物,经称重重量为0.386克,后经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1包疑似毒品进行鉴定,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扣押清单;4、鉴定意见;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全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和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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