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多次在林某某位于海丰县鹅埠镇创新大道附近的家中及惠东县吉隆镇白云仔高速路口附近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林某某。2019年10月17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吉隆镇禁毒办抓获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干宏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伍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