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河源市公安厅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下午,被告人朱某甲在河源市源城区迎客大桥桥下贩卖了0.2克的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叶某某,现场收取了叶某某现金500元。次日,民警将被告人朱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通话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2.证人叶某某、刘某某娜、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甲的某某与辩解;4.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小燕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视频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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