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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镇**社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朱某某向他人购买毒品海洛因后自己吸食并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罗某某、陆某某、韦某等人。2019年8月30日至9月2日,朱某某将向他人购买得10克毒品海洛因,除了自己吸食之外又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罗某某、陆某某三人各一次。同年9月2日,民警从朱某某位于广南县**镇**社区**小区**幢**单元**室家中现场查获用一元纸币包装海洛因疑似物0.16克;用透明塑料薄膜包裹的白色海洛因可疑物6.57克;银色翻盖电子称一台;用透明塑料薄膜包裹的已分装好的海洛因可疑物17包(2.25克)。被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共计8.98克。经鉴定,被查获物品海洛因疑似物中均含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陈某某、罗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吸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三年两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芬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9页、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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