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朱朱”,女,1994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西武宣县,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4********,汉族,中专文化,销售员,户籍地武宣县**镇**街**巷**号,住武宣镇**区**小区**栋**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28日被武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三次向梁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后,转手将毒品氯胺酮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
1、2019年11月20日下午,吸毒人员黄某某利用手机微信联系朱某某并微信转账1000元给朱某某,要求购买1000元的毒品氯胺酮。朱某某微信联系梁某某并微信转账900元钱给梁某某,当天下午在武宣镇城东新区“绿野仙踪”小区门口附近从梁某某手上取得两包毒品氯胺酮后,随即联系黄某某到“绿野仙踪”小区大门附近将两包毒品氯胺酮交给黄某某。
2、2019年11月21日中午,吸毒人员黄某某利用手机微信联系朱某某并微信转账1000元给朱某某,要求购买1000元的毒品氯胺酮。朱某某微信联系梁某某并微信转账900元钱给梁某某,当天中午在武宣镇城东新区“绿野仙踪”小区门口附近从梁某某手上取得两包毒品氯胺酮后,朱某某从其中一包毒品中倒出少许毒品氯胺酮供自己吸食,随后联系黄某某到“绿野仙踪”小区大门附近将剩下的毒品氯胺酮交给黄某某。
3、2019年11月26日19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又用微信转账1000元给朱某某要求购买毒品氯胺酮。朱某某将1000元毒资以及之前欠梁某某的款项200元共1200元用微信转账给梁某某,之后在武宣镇**路**小区**栋梁某某的出租房楼梯口附近一棵树树根下取走梁某某事先放置的两包毒品氯胺酮,朱某某拿到两包毒品氯胺酮后在武宣镇城中路“康乐游泳池”附近路边将两包毒品氯胺酮交给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威墩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本案刑事卷宗2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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