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楼**路**号。2011年5月3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二十三日。2017年3月15日因吸食冰毒被马尾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2日被马尾区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4日14时许,吸毒人员胡某某与被告人朱某某联系,问是否可以买到冰毒,朱某某就联系其上线“青某某”(未到案),后答复胡某某一个冰毒300元。胡某某就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朱某某向其购买冰毒。朱某某收钱后就从“青某某”处拿到冰毒,并通知胡某某到其福建****4S店员工宿舍***室取冰毒。在等待胡某某来取的过程中,朱某某将冰毒拿出一部分用于与吸毒人员俞某某、温某某一起吸食。当日17时许,朱某某、俞某某、温某某在宿舍被马尾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查扣毒品冰毒0.24克以及吸毒工具过滤壶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疑似冰毒晶体、过滤壶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看守所出所信息详细查询结果、看守所人员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朱某某贩卖毒品案指定管辖的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胡某某手机微信截图、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俞某某、温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鉴〔2017〕1064号检验报告、马尾区公安局出具的马公尿检字〔2017〕第007、008、009号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样本提取笔录;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搜查照片、称重笔录、称重照片、证人胡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并从贩卖的毒品中截取部分毒品用于自己和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燕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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