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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临沧市临翔区人,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街道**街**号。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1月10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同年11月15日被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8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5时40分许,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民警在临沧市临翔区**街**号被告人朱某某家门外巷道内,当场抓获实施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朱某某,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冰毒可疑物片剂(俗称麻黄素)20颗(净重1.87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冰毒可疑物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

2019年11月12日中午,被告人朱某某在临沧市临翔区**路**大厦小区外树林内,以现金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甲基苯丙胺(俗称麻黄素)28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毒品甲基苯丙胺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宏

检察官助理:李昌花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肆册、散卷壹册,证人名单壹份,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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