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500234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重庆市开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吸毒人员胡某某联系被告人朱某某要购买冰毒,于是朱某某向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550元冰毒,后在本市寮步镇星座网吧后面小巷里将冰毒交给胡某某,并收取了胡某某毒资700元。
2019年9月7日,吸毒人员胡某某联系被告人朱某某要购买冰毒,于是朱某某向刘某某购买了650元冰毒,后在本市寮步镇星座网吧后面的小巷里将冰毒交给胡某某,并收取了胡某某毒资650元,后朱某某向刘某某索要了100元报酬。
2019年9月11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寮步镇荔元路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物证手机,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锋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检察卷宗一册。
3、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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