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31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街道**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5时许,购毒人员刘某甲(化名)在龙岗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朱某某帮忙购买毒品,并约好给朱某某好处费1000元。5月24日凌晨2时许,刘某甲通过微信转给朱某某3000元毒资,4时许刘某甲和其哥刘某乙(化名)驾车在南湾街道**酒吧接上朱某某后,根据朱某某指引前往湛江市徐闻县拿货,民警伏击车辆跟随在后。当天下午到达徐闻县后,朱某某通过微信与其上家在徐闻县新国线客运站接头,并随上家指示在一村口交钱拿货,朱某某从上家拿货后返回车上将毒品交给刘某甲,刘某甲交给朱某某1000元好处费。当车行至徐闻县北水路与木兰大道的十字路口处,伏击民警出击现场抓获朱某某并缴获毒品一包。经称量和鉴定,交易毒品净重4.32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一包、现金1000元、手机一部;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称重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毒品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3.证人证言:刘某甲、刘某乙、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车辆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毒品成分鉴定;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正

检察官助理:张艳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