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上午,吸毒人员杨某某通过电话向被告人朱某某购买毒品并约定在本区三里桥街卫生院交易。当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车前往本区三里桥街卫生院后院内与杨某某碰面,杨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朱江一支付毒资人民币****,后被告人朱某某向其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俗称“麻果”,0.31克)和甲基苯丙胺(冰毒,0.02克)少许,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随后,公安民警在杨某某身上查获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和甲基苯丙胺少许,在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的轿车的驾驶室座位下方查获透明塑料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3包(4.23克)和透明塑料袋装的甲基苯丙胺3包(1.86克)。经称量,上述查获毒品净重共计6.42克。公安机关对上述毒品取样送检,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涉案毒品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朱某某的身份信息、微信转账截****;3.证人杨某某证言;4.毒品检验报告;5.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6.办案说明、抓获经过;7.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数量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萱
检察官助理孙鹏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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