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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栋**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朱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8时许,吸毒人员刘某某联系被告人朱某某约定以每颗人民币120元的价格购买6颗“麻果”,并支付宝转给被告人朱某某人民币720元。同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本辖区**路**小区**附近将5颗“麻果”交给刘某某,获利人民币120元。交易完成后,民警抓获被告人朱某某及购毒者刘某某,从刘某某身上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片剂状药丸5颗。经称量及鉴定,查获的5颗红色片剂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0.4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毒品的照片;2.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电子天平鉴定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6.查获、称量、取样视频及讯问视频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0.4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丽

检察官助理 黄金钰

2020年10月9日

附:

1.​ 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拘留所。

1.​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1.​ 《证人名单》1份。

1.​ 《量刑建议书》1份。

1.​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1.​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1.​ 《换押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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