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85********,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上海**研究所下属上海**服务站**,户籍在本市徐汇区**村**号**室,住本市虹口区**村**号**室。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徐汇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期间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海**研究所(以下简称**所)系中国**集团公司举办的事业单位。**所下属上海**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系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场所位于本市徐汇区**路**号。
2007年,被告人朱某某经招聘进入**所,先后在**所计划经营处、**服务站工作。2014年1月起,朱某某受**所聘用,担任**服务站**、**等职务,全面负责**服务站合同及合同款的管理、发货单及提货单的管理以及仓储管理,并协助完成应收款催讨及公司财务报销等事宜。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不填具产品供货清单、不开具发票、货款直接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等方式,多次将**服务站仓库中的货物私自出售给上海**机电有限公司,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得款后,朱某某将钱款用于个人消费等处。经司法审计,朱某某私自出售的**服务站库存货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2827.6元(以下币种均同)。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所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下至监察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朱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向**所退赔3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关于任职情况的说明、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岗位说明书、聘用合同书等书证,证明被告人朱某某的任职和职务便利情况。
2.证人凃明嵩的证言,采购固瑞克产品账本、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销售台账等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所在单位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2827.6元的基本事实。
3.上海市徐汇区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退赔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证明本案案发、被告人朱某某到案经过及退赃等情况。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对涉案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以账外销售本单位货物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2827.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提起公诉前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侯婉颖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于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赃证物品清单。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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