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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贷款诈骗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804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区,住河北省承德市**区**宅**号楼**单元**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贷款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经与李某甲(另案处理)商议后,于2018年12月10日伙同李某甲、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至启东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某虚构工作单位、月收入人民币20000元等身份背景,以人民币115300元价格购买广本滨智2018 款舒适版白色轿车1辆,同时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获取**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60000元(分期付款24期,月供人民币2500元)。在李某乙用银行卡支付首付款人民币54800元(已支付定金人民币500元)后,被告人朱某某以需先提车至外地上牌、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为由,骗取该广本滨智轿车钥匙及相关手续。李某甲、李某乙将该车开走后变卖。被告人朱某某未归还贷款并切断与贷款公司、销售公司的联系。后被告人朱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在河北省承德市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消费融资合作协议、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相关银行流水、车辆登记信息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单位经办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及另案处理共同犯罪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熊熊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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