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赌博案、韩某某张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56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8********,汉族,高中毕业,个体,户籍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东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9日被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83********,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乡***村**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转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11988********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籍地址:河南省虞城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6月期间,李某某伙同胡某某等人,在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森林公园、睢阳区冯桥乡、李口乡、闫集乡等处,多次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达百余次,涉赌赌资达1000多万元。被告人朱某某在赌场内长期参与赌博。被告人韩某某、张某在该赌场内为赚取高息,多次借钱给参赌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张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张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系缓刑期间发现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书学

检察官:徐亚萍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张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分别是:1590370****、1873807****、15939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