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为非法获利,在其开设的临安区**街道**村棋牌室等地,组织赌博人员汪某某、虞某某等人用扑克牌以“夹夹宝”形式聚众赌博50余场,抽头获利2万余元。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夏立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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