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1〕290号
被告人朱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地杭州市**区**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7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先后四次将其房屋杭州市萧山区某街道某村某户提供给何某某、高某甲、陈某某、高某乙、高某丙、汪某乙、李某某、王某甲等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收取“人头费”、“下庄费”等好处费,共计获利7700元。
归案后,被告人朱某甲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已退出赃款7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甲、何某某、陈某某、高某乙、高某丙、汪某乙、王某甲、谢某某、朱某乙、庞某某、蒋某某、杨某某、沈某某、施某某、何某某、边某某、李某某、傅某某、孟某某、徐某某、王某乙、曹某某、王某丙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
4、检查、辨认笔录:刑事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玲芳
二○二一年二月四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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