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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12724197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行政村**青田县**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棋牌室当面或者通过微信多次接受赵某某、周某某、时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等人“六合彩”投注5万余元,后其再将上述收注款在“鼎博”赌博网站上投注,以赚取中奖金额差价等方式获利。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在青田县温溪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截图、借记卡历史明细清单、微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

3证人赵某某、周某某、时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辩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亚丽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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