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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赌博案)_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新丰县**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新丰县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新丰县看守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赌博罪案,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朱某某在理解和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现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将其居住的新丰县丰城街道**路**号**房作为场所提供给他人利用扑克牌以“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并在该赌场中的每场赌博中进行抽头渔利,参赌人员累计达到20人以上。

该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员累计达到20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朱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文丽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1、证据目录1份,侦查卷宗2册,散件若干随同移送。

2.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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