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106号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小蜜蜂”),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06年1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8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晚,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富阳区**镇**会所二楼棋牌室陈某甲、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组织的赌场内,明知参赌人员陈某乙所借款项用于赌博,仍为陈某乙提供赌资人民币50 000元,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4 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资,数额在50 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凯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居原住处(电话1381913****)。
2.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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