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988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沭阳县**镇**村**组。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初,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为非法获利,在沭阳县万匹乡万匹加油站西侧**饭店,利用经营饭店便利条件,吸引聚集他人赌博,每场参赌人员十余人至二三十人不等,从中抽头渔利1万余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朱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文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及同案关系人汪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仲 超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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