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120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红娟,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底开始,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闲聊”APP创建“东海黄鱼20精英部”聊天群,组织群内赌客进入“丫丫湘西麻将”APP其所开的房间内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房费渔利。经统计,2019年6月30日至8月23日,被告人朱某某共计获取房费人民币49950元。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抓获归案。
被告人朱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群内人员信息数据、闲聊群聊天记录及红包转账记录、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身份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梅某某、方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琳娅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7778****。
2.随案移送物品一件。
3.案卷材料及证据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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