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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身份证号Z513****,汉族,高中文化,中港两地车司机,现住香港粉岭**广场*座*楼*室。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2年7月26日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20年1月6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系短期多次往返旅客,有3次海关退运记录。朱某某因走私,分别于2019年6月27日、2019年11月25日被海关处以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2月30日,朱某某驾车经沙头角口岸入境时,被海关检查。经查验,在其汽车内查获未向海关申报的汽车避震器等6项货物。经计核,本次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397.69元。经通知,朱某某于2020年1月6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走私货物及扣押决定书;2.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查验记录及出入境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计核证明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一年内因走私被处以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再次走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俊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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