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21994********,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大道**路**号**栋**(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号**花园**栋**单元**房)。因走私毒品嫌疑,于2020年9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委托一名美国朋友以500元美金的价格购买1.5盎司大麻从美国寄往中国。同年8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口岸监管处在海关快件现场对一个由美国寄至境内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大道**路**号**栋的邮包(总运单号27271005****、分运单号80270****、报关单号42592020930255****)进行查检,发现该邮包内藏匿疑似毒品大麻34.9克。该包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口岸入关,入关之后由圆通速递转运。同年9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到本市南山区**大道**路**号**栋**楼丰巢快递自提柜收取上述邮包时被侦查机关抓获。经鉴定,送检检材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等;2.书证:案件交办函、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telegram的账号信息、涉案快递的国内、国际物流信息、涉案微信号信息、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移交清单、交接清单、疑似毒品收条、随案移送清单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检定证书;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毒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燕玲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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