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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现住**,务农。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6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玉米收割机在肥城市**镇**村李某乙地中收割玉米时,在未注意观察收割机周围是否有人的情况下,将收割机车斗落下,致李某乙头部被挤压在收割机车斗下方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系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并在现场等待。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等五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森森

检察官助理:张超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9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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