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萧县**镇村民杨某某与**镇政府签订清理**镇政府查处的**行政村山上被盗的石料的协议,杨某某找到被告人朱某某等人帮助清理石头。2020年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挖掘机在向杨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内装石料时,疏于观察,将正在现场等待装石料的杨某某碰倒,致杨某某死亡。经鉴定,杨某某系因外力作用致心脏破裂死亡。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2月20日报警后在现场等候萧县公安局民警,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群
检察官助理:石腾飞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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